在《于清端政书》中,于成龙自称在广西罗城县为知县的时候,能够“官民亲睦,或三日,或六日,环集问安,如家人父子”。于成龙与百姓亲近做到官民相爱,一是他以清廉自律,二是不以官威官体施加于民,三是体恤民情,关心人民疾苦,能够尊重百姓,所以才能够得到百姓的尊重。于成龙在罗城“日食二餐或日食一餐,读书堂上,坐睡堂上,毛头赤脚,无复官长体统。夜晚酒一壶,值钱四文,并无小菜,亦不用箸,快读唐诗写俚语”。生活简朴,没有以官自居,走到哪里,便用土堆成一个平台,挖个锅灶,一个大锅煮些野菜,把百姓招集前来,百姓们都各自拿着自家的碗筷,与县太爷一起吃着普通的菜肴,于成龙边吃边询问民间疾苦,百姓们会被这种至诚之心所感动,都喜欢与他一起同餐话家常,因此,罗城人并不把于成龙当做官老爷看待,都把他当作家人看待,尊重他为父母,所以无论遇到什么纠纷,都要到于成龙这里讨个说法。于成龙与民众打成一片,有父母之心,没有父母之威,事事都为民众着想,无论是什么事,总是耐心评说,论理谈情地分析原委,开诚布公地排纷解难,从来没有厌倦的表示,所以民众都信服他,办理事情也容易使人心服口服。
于成龙
有一天,于成龙下乡,约请一些父老谈心,在为他们“消嫌释疑”的时候,有一个穿着光鲜的人扭着一个乡下人前来告状。本来告状应该到县衙门,但于成龙常常下乡,遇到纠纷,往往就地解决,也不摆开官审的架势,采取的是“循循如家人”的问案方式,问清情况,当场裁决,从不拖延时日,为的是不影响百姓的生计。如今有人前来告状,于成龙就在堆起的土台上铺开纸张,心平气和地进行问询。
原来这个衣服光鲜的人,名叫平襟亚,新定了婚期,便到广东去置办结婚用品,身穿的新衣服,就是刚刚置买的,还没有穿半天,就被一个挑粪的乡下人溅了一身粪便,故此将这个乡下人扭送来告状。
询问完平襟亚,于成龙便询问乡下人。原来这个乡下人名叫屈天章,从家里挑着一挑粪便,要送到自己的田地去施肥,路过石桥的时候,因为刚刚下过雨,道路有些湿滑,不小心跌倒,粪挑掉在地上,而溅起来的粪便恰恰就溅在路过的平襟亚身上,自己也非常愧疚。
案情并不复杂,但平襟亚的“粲粲衣服”,本来就心存珍贵,更何况是结婚用的新衣,没有想到初次上身,即被粪污,也就难怪他愤怒了,这也是“人情之恒,毫不足怪”。而屈天章“事出无心,亦非故意”,弄脏了别人的衣服,虽然可以责备他,但“其情实可原”。如何处理这样的纠纷呢?清代的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吗?于成龙又是怎样分析的呢?
于成龙认为:根据本案的事实,按照律例规定的“损坏杀伤”来处置,显然不能够比附,所以不能够对乡民屈天章施加笞杖徒流之刑。既然不能够追究乡民屈天章的刑事责任,那么民事责任总要追究吧。然而,一个穷乡下人,要让他赔偿这件新衣,显然是价钱不便宜,他如何负担的起呢?
这里先讲一下清初的衣服价格,那时生产力并不发达,工业品的价格远远超过农产品的价格,要是一件结婚用的新衣,以其当时价值而言,至少要20两银子,相当于一亩良田的价值。这样贵的东西,要让穷乡下人赔偿,说不上倾家荡产,也足以让他省吃俭用一年。如果不让穷乡下人赔偿,平襟亚平白无故地被人弄脏了结婚用的新衣,岂能心甘情愿?善于排忧解难的于成龙,也不得不费一番心思。于是便凭借自己在民众中的威信,斟酌再三判决如下:
审得屈天章粪污平襟亚新衣一案,在平襟亚,自然是樂粲新衣,当然珍惜。况来自广东,远来必是好货。今日试穿,将备新婚之用;加倍爱惜,自不待言。不想新衣上身便遭粪染,回黄泛绿,臭气难闻。勃然大怒,不可遏止。人之常情,不足为怪。但屈天章事出无心,并非有意;担粪上桥,桥湿路滑。偶一不慎,倾翻满街;额上之包,原是碰上;污染新衣,真是巧合;其事虽可气,其情则可原;既不侵权,又不违约,法律无惩办之条,治安无处罚之例;令赔令偿,力不能及;不闻不问,原告不甘;事已至此,酌情办理:屈天章向平襟亚叩头二十,以消原告之怒气,以警被告之粗心;被污之衣服,既可洗净,老平带回自洗,街道污染当由老屈还原。
于成龙书法
从判词中我们可以看到,对乡民屈天章的判罚,是于成龙依照“理”与“情”想出来的主意,用磕头的方法安慰一下平襟亚,可以平息一下他的气愤,而对屈天章的不小心也是个警告,进而免去其赔偿衣服的负担,对于屈天章来说,也是能够接受的。另外,于成龙判决平襟亚自己将衣服洗涤,认为这样就可以解决争端,判决之后,也忘不了进行说教:“此种身外之污辱,一经荡涤,即可还我本来”,这也是至理名言。本来嘛,在人们日常生活中,人与人之间矛盾和纠纷经常发生,如果处理不善,不但不能够解决矛盾与纠纷,而且会激化矛盾与纠纷,甚至酿成大祸。于成龙以县太爷的身份对这类细微末节的小事,完全可以不受理,或者是交给地方父老去调处,但他不是这样,而是耐心地听他们的倾诉,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,为他们说理解纷,酌理斟情地提出处置方法,使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。于成龙不愧为“清官第一”之能吏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