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现代法治背景下,血亲复仇似乎是非常原始落后的暴行。但在遥远的汉朝,则恐怕会是另外一副模样。翻开当时的历史,我们都能从中看到许多此类事件被记录下来。
现象与表现
古老的复仇之风,在秦汉时非常流行。后世统计汉朝时的血亲复仇,已确定的就有59例。其他一些统计结果则高达105例。
血亲复仇的缘由多种多样,最典型的就是为父复仇。《后汉书》列女就记载,酒泉郡女子赵娥,其父为恶霸李寿所杀。赵娥扼腕切齿、悲涕长叹,夜夜磨刀,于都亭前手刃仇敌。与之类似的还有为母报仇。淮南王刘长怨恨辟阳侯审食其未曾谏吕后救护其母,以藏于袖中的铁椎将其击杀。至于为兄弟复仇,也有会稽魏郎兄为乡人所杀,郎百日操刃报仇于县中。此外,还有东海吕母独子吕育忠耿好学,无端被县宰处死。吕母散尽家财,招募勇士3000攻占县治,将县宰当众问斩。
两汉血亲复仇事件在数量多且种类全,基本上呈现出一种张扬的时代特点。复仇者往往表现出极大的毅力,不达目的就誓不罢休。一旦仇怨发生,复仇者便将复仇视为人生的唯一要务,以超出自身能力极限的毅力谋划复仇。决心之弘毅,不亚于语文课本上的革命先烈。
其次,朝廷机构也成为复仇对象。他们往往熟谙机构的准确位置,能快速找到复仇目标。即使复仇目标有城池防护,复仇者也能视王朝暴力为无物,聚集数千民众围攻县治。
既然复仇有如此之大的市场,那么服务于此的刺客和侠客便大行其道。两汉的刺客大侠们虽屡遭打击,但在民间依然很受尊重。郭解、剧孟之流常调解仇怨或报仇,竟成一时名流,连司马迁都称赞他们名不虚立,士不虚附。更有甚者,部分地区竟出现了企业化、集团化的报仇公司–会任之家。网罗成员达数千人,专事为力有不逮者报血亲之仇。反过来也说明,当时的血亲复仇风俗有多么炽烈。
规制与实践
血亲复仇对于国家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。东汉时,桓潭面对复仇之风日盛的局面,称要申明旧令。说明禁止复仇的法令虽然早有,但在世界中名存实亡。到汉献帝时,把持朝政的曹操也曾经下令禁止复仇。可见无论在什么情况下,禁止古人进行血亲复仇的难度非常巨大。顶多是逼着复仇者在下手后流亡出逃。
毕竟,法制是一回事,法制的具体实践又是另一回事,两汉的司法实践似乎对血亲复仇现象格外包容,甚至是有所鼓励。阳球因小仇杀人全家,不但没得到法律制裁,反而曝得大名。违法乱纪之举,最后竟成了他升官发财的终南捷径。
其次,复仇者自首也容易获无罪释放。尤其是那些容易激起民意的事件,结果往往是官府选择退让,以图就此息事宁人。底层官吏往往也会向上求情,让复仇者得以赦免。如赵娥复仇事件中,凉州刺史、酒泉太守均未循法将其处置,反倒求得以赦免。此类情况在汉朝不算少数,朝廷也都会法外开恩。
更让今人大跌眼镜的是对复仇者加以优待。如苍梧太守陈临,辖区内有人因报父仇而被捕入狱。陈临却以其没有儿子为理由,让复仇者的妻也一同入狱。最后,夫妻二人还在牢里生了儿子。汉法虽称德主而刑辅,但刑罚之酷烈亦不输于其他朝代。复仇者竟能得到如此优待,不禁有些感慨。。
原因与困境
封建时代的立法多与封建统治的目的相联系。两汉在立法禁止的同时,又予以宽宥甚至鼓励,其中的原因颇有意思。
首先是法律价值本身存在冲突。自汉武帝时罢黜百家、独尊儒术,孝义即为两汉法律之重要价值之一。西汉时的法律就明文规定,亲亲得相首匿。直系三代血亲之间或夫妻之间,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,都可以相互包庇隐瞒,不向官府告发。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,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。东汉的光武帝刘秀以柔道治国,对有孝义之复仇者更是多加宽宥。
其次是儒家思想对于司法者的影响。两汉时,儒家思想渐成士大夫阶层的主流。儒家思想,特别是鼓励血亲复仇的《春秋》公羊学,对作为司法者的士大夫阶层影响极深,对于封建统治者也有很大影响。司法判定者若受其影响,也难怪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复仇者格外宽宥。
当然,人类本身对复仇也有天然追求。当亲人无端被戮,在世便只能寻求报复以求得心理报偿,古今皆然。这是人类共通的永恒的情感。当这种复仇的正当的需要国家的公法无法救济,通过私力救济也就有了某种存在的合理性。类似的情况哪怕到了20世纪的民国时代,依然屡见不鲜。可见无论用何种法律体系,都不可能立刻改变那些根深蒂固的基层思维习惯。
我们所处的时代,公法已相当发达,足以给予作恶者以相应的处罚。但凡是总有遗漏者,并让汉朝时的情况又在当代屡屡出现。